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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发票 >> 常见问题解答 >>涉税问答 >>其他涉税 >> 【企业所得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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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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